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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34/2020-00508 发文日期: 2020-07-23 发布机构: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标后稽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后稽查的告知内容
2020-07-23           来源: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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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在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以内确定。

    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管理 办法》的通知(湘政办法[2019]31号)

第四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标后稽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承包范围、主要管理人员变更和现场履职等情况进行检查,查处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管理办法》(20016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9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六、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监督〔2019169

第六条、监督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标后稽查工作,对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承包范围、主要管理人员变更和现场履职等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监督〔201864号)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工程项目标后稽查工作并负责省管工程项目标后稽查的具体实施。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标后稽查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标后履约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做好工程项目标后履行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等情况的自查,加强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标投标承诺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自身履行招标文件情况,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及数量是否一致,有无违规变更、长期脱离岗位不履职等现象,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总包企业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分包,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是否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建设单位对于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的标后稽查工作,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投标活动相关情况。招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过程是否依法依规,评委评审是否公平公正,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等。

(二)是否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主要包括:施工分包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实施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暂估价(暂列金额)部分达到招标标准的是否依法实施了招标;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指定分包的情况;是否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

(三)施工、监理等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的承包范围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是否存在阴阳合同情况;工程款(预付款)的支付情况。

(四)项目部(监理部)主要负责人员履职到岗情况。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岗位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承诺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违规或擅自变更的行为,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长期脱岗情况等。

(五)建设单位标后履行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等的自查情况,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标投标承诺等情况的监督管理情况。

第八条 标后稽查可采取听取有关汇报,查阅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财务账目等相关资料,实地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标后稽查时应将相关情况如实记录,填写标后稽查情况登记表。

第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标后稽查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及时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对于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应视情节报告纪检监察部门。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九、信息公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情况信息公示的通知》(湘发改法规规【2020526号)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应依法公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外,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开招标投标实施情况 ,主要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竣工验收、行政处罚决定和投诉处理决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和阳光透明。

十、本告知书未尽事项,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以上内容,请你单位认真阅知,严格遵照执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本告知书内容由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746-866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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