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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12/2019-00074 发文日期: 2019-12-25 发布机构: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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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通知
2019-12-25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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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
20191
4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174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各级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政令畅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职履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行业使用农民工和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每年一月份公布上年度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开发企业、建筑企业,并抄送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行政处罚。严格执行《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对有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认定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不良行为记录。

(三)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有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年内不能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

二、严格保障金制度

(一)凡在我市承担建筑施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含装饰业,下同,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必须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每一中标工程项目开设一专用存款账户。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保证专用存款帐户专门用于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或克扣行为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在申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前,必须按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比例,将保障金存入中标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开设的专用存款帐户。

(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招投标项目以中标价为准,按规定未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以合同价为准,下同)的2%缴存,一个报建工程项目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用于正常情况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只用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施工企业暂无偿还能力或者因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群体事件发生的应急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交存保证金数额,不得跨工程项目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实行差异化缴存,鼓励和引导施工单位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1.本办法实施后,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三年内在本辖区内须有施工项目),从第四年开始,其新承建的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可免缴。

2.前款规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当年承建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发生欠薪的在建项目必须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其新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予减免。

3.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该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者施工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20人以上导致发生集体上访、集体停工、阻工等突发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其新承建的工程项目按工程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5%缴存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上限相应提高至300万元。

4.因施工企业原因,致使该工程项目应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标准上浮的,上浮部分由施工企业负责缴存,且不得从应付工程款中预先提取;因建设单位原因,致使该工程项目应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标准上浮的,上浮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缴存。

5.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标准的动态调整,由缴存单位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应建筑项目《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三方协议告知函》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开户银行要加强对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三方协议承担监督责任,确保保障金专项用于支付建筑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建筑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需要支取保障金时,开户银行应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同意支取通知和建筑企业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直接通过专用存款账户,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划转到其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上,不得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任何支出或提现。

开户银行由于监督不力致使保障金挪为他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取消其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资格,并会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筑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法人代表或者工程负责人隐藏、逃跑或者死亡,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其他情形造成工资拖欠的;可依法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先行支付程序,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七)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该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及时补足保障金。

(八)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应当在工地醒目位置将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等情况公示60天。公示结束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确认该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后,按有关程序连本带息取回其预缴的保障金或余额。

三、完善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一)农民工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或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且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建筑企业或承担劳务分包的劳务派遣公司应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建立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工作天数、加班时间、施工项目、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办理工资支付签收手续,将工资支付记录按规定保存,并在工程维权信息牌上公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劳务费中的农民工工资直接打入银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由银行按时代发,防止层层拨付产生工资拖欠问题。

(三)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应督促建筑企业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将农民工工资实施专项拨付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企业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资发放统计表、工资发放签收册,并出示项目工资发放公示情况。

四、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监控制度,加大对建筑行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建筑行业不依法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企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审查时,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新闻媒体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宣传报道和监督力度,重点宣传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组织力量深入建筑工地和其他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开展宣传,引导企业依法支付工资和职工依法维权。对严重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及时予以曝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714日印发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10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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